附件 江西省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在编教师,不含县(区、市)中心城区学校教师。 二、资格设置 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设置副高级和中级两个层级,名称对应为乡村中小学高级教师和乡村中小学一级教师。取得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仅限在乡村学校聘任有效。 三、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按照“四有”好老师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敬业修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具备中小学教师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学科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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