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人字〔2019〕8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党群工作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1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及省政府办公厅《江西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赣府厅发〔2015〕76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改革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赣人社发〔2019〕25号)相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试行)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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