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48号)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赣人社发〔2011〕37号),结合中小学教师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为上一职务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批准;其他层级教师职称评审按《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在符合《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及学校竞聘条件的前提下,向学校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职称申报材料。 第七条 学校对职称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把关,确定参加竞聘人选。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制定推荐方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并上报结果备案。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岗位条件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由学校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须通过职称评审后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九条 在空岗职数设置上,学校应遵循长远发展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相兼顾的原则,在取得资格未聘用人员与符合竞岗条件、拟申报高一级资格人员之间确定合理的推荐比例。 第十条 学校成立以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负责参加竞聘人选的考核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推荐委员会可采取说课讲课、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从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对参加竞聘人选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等额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学校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推荐人员,其职称申报材料按单位隶属关系报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查后,送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高级教师、一级教师职称评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二、三级教师职称评审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须由现聘为相应及以上职称层级的教师组成。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差额评审,通过投票表决,确定评审通过人员。 第十七条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按职称层级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评审通过人员,正高级教师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确认;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中、初级教师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改革试点期间暂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赣人社发〔2011〕37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大中专毕业生考核认定中小学教师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在学校有相应教师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关于考核认定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赣人字〔2008〕155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教师、挂编于政府人才交流中心教师的职称申报,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但要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在评委会审核时择优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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