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2年职称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2]35号)精神,现就做好2012年全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江西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为:
1、有关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校教师系列、高职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2、中等专业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专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3、省级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4、省直(中央驻赣)单位所属的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5、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条件、程序和要求
1、申报条件、程序及要求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2年职称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2]35号)、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赣人发[2003]35号)的要求执行。
2、2012年度申报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严格按照新修订的《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执行。
3、2012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作年限、业绩(含论文论著)等终算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时间按年头计算;业绩从取得现资格之年起计算。个人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提供的工作量,论文论著、科研课题和获奖成果等工作业绩必须是任现职以来至资历终算时间内所取得的。
4、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需要转换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年可以先申报转换评审现岗位所对应系列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第二年再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5、各申报单位必须将申报人员的业绩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展示,
并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真实,申报人员的资历和业绩是否符合申报资格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将公示材料一并上报。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评审要求,吃透文件精神,严格把关,做到不符合评审条件的人员不上报,不规范的申报材料不上报。
6、各学校、各单位要通过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加强学风师德建设,建立学术诚信机制,强化学术职业道德规范,把学风师德建设落实到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每一个环节。
7、省属自主评审的高校要认真组织好本校的评审工作。评审前请将评审工作计划报省教育厅(包括评审工作时间安排、评审程序等),按规定时间将申报人员材料送省教育厅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及时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省教育厅。
8、认真做好职称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为配合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任管理,缓解职称评聘矛盾,2012年我省继续从严控制通过率。请各地、各单位要做好今年职称评审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职称评审作为一种评价制度,具有竞争和选拔特点,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只是申报的基本条件,在设定了评审通过率的前提下,必定是好中选优,有一部分申报人员将不能通过评审,请各地、各单位做好申报人员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积极参与竞争,正确对待评审结果,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不断积累教学科研业绩。
三、报送材料及要求
1、申报评审高、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送评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1份);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3份);
(3)《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20份);
(4)《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论文(论著)和承担科研课题(项目)登记表》20份;
(5)《代表作(论文、论著)鉴定表》1份;
(6)《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
(7)反映本人业绩、水平、工作能力、工作质量和数量的有关材料1份(以《业绩材料目录》为封面装订成册)。
2、材料要求:
(1)评审材料的填写、审核、报送严格按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赣人发[2003]35号)操作;
(2)《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必须对照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逐条逐项填写,复制时不得改变表格式样和大小;
(3)申报评审的专业必须填写准确;
(4)著作、论文、荣誉证书、完成的研究课题等业绩材料应提供原件(研究课题材料必须包含课题申报书、研究内容、结题鉴定表、结题证书),且所有业绩材料的复印件经单位审核后一律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没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评审时不予认可,对评审结果造成影响的,由单位负责。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经鉴定有抄袭问题的论文不能作为评审业绩;
(5)申报人员所提供的业绩材料必须统一编号,填入《业绩材料目录》,并在相关的业绩材料的右上角标注“业绩材料××号”,然后用《业绩材料目录》作封面,按材料编写顺序装订成册(或装袋);
(6)业绩证明材料的编号顺序必须与《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中所填写的先后顺序一致;
(7)申报人员所填的工作量、课时量等,均按年度来填写并分别附单位人事、教务部门的证明;
(8)《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上的设区市(主管部门)一栏,必须填写设区市(主管部门)全称,并标明设区市(主管部门)代码,联系电话栏必须填写申报人的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9)申报人员在填写《业绩材料目录》时,必须将自己的论文代表作名称填写在“代表作1”、“代表作2”两栏内,并在论文代表作的右上角注明“代表作1”或“代表作2”字样;
(10)《业绩材料目录》上必须加盖设区市或厅局人事(职改)部门的印章;
(11)各单位在报送高、中级评审材料的同时,请将申报人员的纸质和电子基本信息表一并报送;
(12)各单位要严格审核把关,对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负责。因申报材料不真实、不规范、不完整对评审结果造成影响的,由单位负责。对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
四、大中专毕业生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2年职称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2]35号)精神,从2012年起,大中专毕业生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归口我厅考核认定,原则上每年一次,与评审工作同步进行。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条件和要求仍按原人事厅《关于考核认定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赣人字[2008]155号执行,考核认定的程序为个人申请、单位考核评议、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我厅认定,认定工作结束后,由申报单位凭认定文件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取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填报好相关信息后到我厅盖章。考核认定的材料与职称评审材料同时报送。
五、时间安排及其他
1、2012年8月20日至25日,接收并审核省直(中央驻赣)单位、教育厅直属单位、民办学校教师和实验系列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
2、2012年9月10日至9月20日,接收省职称办资格审查通过后的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
3、2012年11月底完成评审工作。
4、评审认定结束后,请各申报单位按通知的时间及地点领回申报人员的评审材料,逾期不领的单位自行承担材料缺失的责任。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答辩收费,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
[2004]5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